「好走」的關鍵是讓人「活到死」,而非「死著活」──陳曉蕾《香港好走》
〈我有權〉
- 我有權,被當作一個活生生的人,直至死亡。
- 我有權,保持希望,雖然有機會改變。
- 我有權,接受帶來希望的照顧,雖然有機會改變。
- 我有權,用我自己的方法,表達我面對死亡的感受和情緒。
- 我有權,參與決定我的護理計劃。
- 我有權,期望得到持續的醫療及護理照顧,雖然治療目標已經由治癒變為紓緩。
- 我有權,不孤獨地死亡。
- 我有權,免於痛楚。
- 我有權,發問而得到真誠的回應。
- 我有權,維持我的個人意願,不會被其他不同看法的人論斷。
- 我有權,接受人們關懷、敏感、有知識的照顧,這些人知道我的需要,亦會透過幫助我能面對死亡,感到一點滿足。
- 我有權,期望我的遺體得到尊重。
這份「臨終患者人權書」(The Dying Person's Bill of Rights)是美國韋恩州立大學(Wayne State University)護理系副教授Amelia Barbus在1975年主持工作坊時的集體創作,也是陳曉蕾在《香港好走 有選擇》開宗明義列在最前面的提醒──每一個生病的人,你不會、不該、也不能因病失去你對身體的自主決定權。
「現代醫學已經不知道要停在哪了。一個人想要活,怎樣都可以讓你活下去──你可以不死,但你也不會好活。」她說。
「香港醫生很自豪,說香港人是全世界最長壽的,甚至比日本更長壽。但香港的高齡者超過70%有長期疾病,其中每5個就有1個同時罹患3-4種長期病症,雖然長命,但健康很差。」這些人之所以能夠維持住生命,一部分可能是身體底子還算好,另一個原因是醫生不斷開各式各樣的藥物,吃著不死,也不真的吃得活。
「而且香港很多失智症病患是插管的。」華人社會不允許讓人活活餓死,即使病患已無法進食,還是要以插管餵食的方式繫著一口氣。活是活著,然只活在一方床上,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躺著倒數人生。「所以我提出『好走』的定義,很簡單:病得遲、死得快。」只是這樣的定義在香港現實上是反過來的,或許在台灣也是。
陳曉蕾說,「我想是可以的。很多難過都是自己找的。」這句話指的不僅是病患,也指家屬。病是痛苦,照護應是相互減低痛苦的過程,包含肉體與精神。如何讓病者「活到死」,而非「死著活」,正是一個人能否好走的關鍵。
注: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今年1月於立法院公布,預計2019年正式上路。法案授予病人臨終前預立醫囑權力,尊重重症病患本人維持治療的意願,也可減少因無效治療而消耗的醫療資源,和過去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比,適用對象增加,保障病人自主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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